司法院院字第11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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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77 頁 |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於公司有盈餘或無盈餘時,分派股息及紅利,均有明文限制,故公司雖有盈餘,而其充派股息僅得以彌補損失及依法提出公積金外所剩餘之部分為限,倘有同條但書情形時,亦僅限於該但書所示之超過部分充派股息,如其分派有超出盈餘總額或超出公積金之超過部分,即係違反本條之限制,不得謂無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