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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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74 頁 | |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2、4 條 ( 24.11.23 ) |
商標法第四條所謂類似,係指比較兩商標雖稍有差異而大致相同易使人誤認者而言,例如將兩商標并置一處,細為比對,雖有差別,而異時異地分別觀察,在倉卒之間,又難於辦認者是。至同法第二條各款所謂近似,與本條所謂類似,一係指近似於他人之標章,一係指與自己之商標相類似,在文義上雖無甚懸殊,但對己對人,其限制既有寬嚴之別,則用語程度,自不無深淺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