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61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61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1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1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1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4 页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2、4 条 ( 24.11.2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标法第四条所谓类似,系指比较两商标虽稍有差异而大致相同易使人误认者而言,例如将两商标并置一处,细为比对,虽有差别,而异时异地分别观察,在仓卒之间,又难于办认者是。至同法第二条各款所谓近似,与本条所谓类似,一系指近似于他人之标章,一系指与自己之商标相类似,在文义上虽无甚悬殊,但对己对人,其限制既有宽严之别,则用语程度,自不无深浅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