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57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57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7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7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果有確證證明縣判並未牌示者控訴期間即無從起算該判決自不能確定但雖未牌示而經送達者可自送達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