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果有确证证明县判并未牌示者控诉期间即无从起算该判决自不能确定但虽未牌示而经送达者可自送达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