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果有確證證明縣判並未牌示者控訴期間即無從起算該判決自不能確定但雖未牌示而經送達者可自送達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