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5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法律規定應就漢奸財力代購中央軍糧並付給所需糧款,僅得於所查封之該漢奸財產內扣償,不得責成其家屬代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