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43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433號
院解字第343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3號解釋》
院解字第3434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5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已見院解字第三二八一號解釋。

  (二)出征抗敵軍人甲之妻乙在出征期內與丙連續通姦,乙丙應構成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條例第十條,須本夫告訴乃論,甲於抗戰結束離役後復任軍職,非因障礙無法告訴,乙之父丁又未經該管檢察官指定為代行告訴人,其告訴顯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