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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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3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3号解释》
院解字第3434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5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已见院解字第三二八一号解释。

  (二)出征抗敌军人甲之妻乙在出征期内与丙连续通奸,乙丙应构成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罪,依同条例第十条,须本夫告诉乃论,甲于抗战结束离役后复任军职,非因障碍无法告诉,乙之父丁又未经该管检察官指定为代行告诉人,其告诉显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