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2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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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06號解釋→ |
錄事對於卸任縣知事請求補發薪金自以薪金曾約定數額且國家已將公費發足而為縣知事自身所拖欠者為限得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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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對於卸任縣知事請求補發薪金自以薪金曾約定數額且國家已將公費發足而為縣知事自身所拖欠者為限得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