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120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120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0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0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錄事對於卸任縣知事請求補發薪金自以薪金曾約定數額且國家已將公費發足而為縣知事自身所拖欠者為限得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