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錄事對於卸任縣知事請求補發薪金自以薪金曾約定數額且國家已將公費發足而為縣知事自身所拖欠者為限得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