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录事对于卸任县知事请求补发薪金自以薪金曾约定数额且国家已将公费发足而为县知事自身所拖欠者为限得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