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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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2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區自治施行法早經廢止,該法第三十九條關於區長職權之規定已不適用,實施新縣制各縣,依縣各級組織綱要縣政府分區設署規程各規定,區長並無偵查犯罪之權(參照院字第二四五八號解釋),某甲向區署誣告他人吸食鴉片及漢奸,該區長並非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該管公務員,尚不成立誣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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