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30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30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0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9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軍用地圖為軍事上機密之圖畫,依軍機防護法戰時軍用地圖領用及保管規則之規定,不許私人擅自持有,其非合法持有之軍用地圖,應認為違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