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38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8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7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 24.01.01 ) |
甲犯子罪被押,於偵查中發覺又犯丑罪,結果子罪宣告無罪,確定丑罪判處徒刑,其羈押日數折抵徒刑,自應由丑罪發覺後羈後羈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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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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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 24.01.01 ) |
甲犯子罪被押,於偵查中發覺又犯丑罪,結果子罪宣告無罪,確定丑罪判處徒刑,其羈押日數折抵徒刑,自應由丑罪發覺後羈後羈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