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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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2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7 條 ( 29.01.19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7、401、407、47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地方法院依財務法規以裁定科處罰鍰及屬於行政罰性質之罰金,雖經提起抗告,仍應由為裁定之法院逕送民事執行處執行 (參照本院院字第二七五八號解釋)。

  (二)關於財務法規之行政罰,其未明定得對抗告法院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者,不得對該裁定再行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