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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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2 頁 |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7 條 ( 29.01.19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7、401、407、474 條 ( 24.01.01 ) |
(一)地方法院依財務法規以裁定科處罰鍰及屬於行政罰性質之罰金,雖經提起抗告,仍應由為裁定之法院逕送民事執行處執行 (參照本院院字第二七五八號解釋)。
(二)關於財務法規之行政罰,其未明定得對抗告法院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者,不得對該裁定再行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