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17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5月17日 |
檢察官偵查之貪污盜匪案件,因應歸軍法機關審判,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在尚未移送前,適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依同條例之規定,該案應歸司法機關審判,即係發見新事實,原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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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5月17日 |
檢察官偵查之貪污盜匪案件,因應歸軍法機關審判,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在尚未移送前,適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依同條例之規定,該案應歸司法機關審判,即係發見新事實,原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