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1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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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1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1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1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5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2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侦查之贪污盗匪案件,因应归军法机关审判,为不起诉处分确定后,在尚未移送前,适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施行,依同条例之规定,该案应归司法机关审判,即系发见新事实,原检察官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