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64 頁
相關法條:國籍法 第 9、18 條 ( 18.02.0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我國人民於馬關條約生效二年後移住臺灣,因歸化結婚或其他原因取得日本國籍而於臺灣光復時仍為臺灣住民者,因臺灣之光復當然喪失日本國籍,其前已依國籍法之規定喪失我國國籍者,並因此取得我國國籍,因臺灣光復而恢復我國國籍者,與國籍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回復國籍不同,自不受同條之限制。至國籍法第九條之規定於臺灣亦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