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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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4 页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 9、18 条 ( 18.02.0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我国人民于马关条约生效二年后移住台湾,因归化结婚或其他原因取得日本国籍而于台湾光复时仍为台湾住民者,因台湾之光复当然丧失日本国籍,其前已依国籍法之规定丧失我国国籍者,并因此取得我国国籍,因台湾光复而恢复我国国籍者,与国籍法第十八条所称之回复国籍不同,自不受同条之限制。至国籍法第九条之规定于台湾亦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