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所發之傳票應參照檢察廳調度司法警察章程六二條六三條由司法警察辦理
送達文件準用民訴條例自係指準用其送達程序而言不得為收費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