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6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20日 |
用團體名義捐資三萬元以上十萬元未滿興辦衛生事業者,依捐資興辦衛生事業褒獎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既不能適用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給予獎章,則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用團體名義捐資二萬元以上十萬元未滿者皆適用之,自應給予一等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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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20日 |
用團體名義捐資三萬元以上十萬元未滿興辦衛生事業者,依捐資興辦衛生事業褒獎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既不能適用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給予獎章,則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用團體名義捐資二萬元以上十萬元未滿者皆適用之,自應給予一等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