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6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20日 |
用团体名义捐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未满兴办卫生事业者,依捐资兴办卫生事业褒奖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既不能适用同条第一项第六款第七款给予奖章,则同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于用团体名义捐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未满者皆适用之,自应给予一等奖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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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20日 |
用团体名义捐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未满兴办卫生事业者,依捐资兴办卫生事业褒奖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既不能适用同条第一项第六款第七款给予奖章,则同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于用团体名义捐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未满者皆适用之,自应给予一等奖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