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08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9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7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43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2、6 條 ( 18.09.25 ) |
非軍人而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所揭之罪,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亦應由法院審判,原電顯有誤會,又保衛團團丁係警察性質,雖在剿匪作戰區內,不能視同軍人。
←司法院院字第108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9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7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43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2、6 條 ( 18.09.25 ) |
非軍人而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所揭之罪,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亦應由法院審判,原電顯有誤會,又保衛團團丁係警察性質,雖在剿匪作戰區內,不能視同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