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7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4日 |
依減刑辦法應減刑之案件已經裁判確定,而其裁判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者,既就酌減後所定之刑,予以減刑,則未經裁判而應酌量減輕其刑者,自應先予酌減而後減刑,院字第二七七七號解釋毋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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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4日 |
依減刑辦法應減刑之案件已經裁判確定,而其裁判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者,既就酌減後所定之刑,予以減刑,則未經裁判而應酌量減輕其刑者,自應先予酌減而後減刑,院字第二七七七號解釋毋庸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