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07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06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7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8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減刑辦法應減刑之案件已經裁判確定,而其裁判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者,既就酌減後所定之刑,予以減刑,則未經裁判而應酌量減輕其刑者,自應先予酌減而後減刑,院字第二七七七號解釋毋庸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