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5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35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5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5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駁斥不合法上訴之裁判雖經確定若再上訴自可一面駁回一而指示向第一審管轄衙門另訴仍依通常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