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驳斥不合法上诉之裁判虽经确定若再上诉自可一面驳回一而指示向第一审管辖衙门另诉仍依通常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