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駁斥不合法上訴之裁判雖經確定若再上訴自可一面駁回一而指示向第一審管轄衙門另訴仍依通常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