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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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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0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2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9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於結婚之撤銷有法律上正當之利益者而言,各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配偶為利害關係人固不待言,當事人之親屬或家長如撤銷結婚,即可免其扶養義務者,亦為利害關係人,至當事人之監護人,不能認為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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