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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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2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9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条所谓利害关系人,系指于结婚之撤销有法律上正当之利益者而言,各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配偶为利害关系人固不待言,当事人之亲属或家长如撤销结婚,即可免其扶养义务者,亦为利害关系人,至当事人之监护人,不能认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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