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7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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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3 頁 | |
圖董、地保不得認為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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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董、地保不得認為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