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7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6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3 頁 | |
圖董、地保不得認為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司法院院字第16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3 頁 | |
圖董、地保不得認為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