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4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礦產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類所稱之鐵,係指初次出產之生鐵而言,不包含熟鐵、廢鐵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