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矿产税条例第四条第一类所称之铁,系指初次出产之生铁而言,不包含熟铁、废铁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