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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4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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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404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42号解释》
院解字第4043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矿产税条例第四条第一类所称之铁,系指初次出产之生铁而言,不包含熟铁、废铁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