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402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40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3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4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之行為不構成禁煙、禁毒治罪條例之犯罪者,其扣押之煙毒及其專供製造吸用之器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單獨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