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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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4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70 頁 | |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裁判,應斟酌社會經濟情形當事人生活狀況及其因戰事所受損失之程度為之,不得以物價增漲之指數為唯一標準,且依該條項為增加給付之裁判,僅得增加原定給付物之數額,不得變更給付物之種類,原呈所舉之例,當事人間借貸國幣三十元,法院僅以借貸時穀價每石三元,遂為命借用人給付穀十石或關金三十元之裁判,顯與該項之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