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爭產涉訟當事人之一造既已死亡其承繼人即他造之當事人此外再無合法承繼之人則其所提起之上訴自因無對立當事人而不能存續應即終結毌庸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