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争产涉讼当事人之一造既已死亡其承继人即他造之当事人此外再无合法承继之人则其所提起之上诉自因无对立当事人而不能存续应即终结毌庸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