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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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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6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公會之成立應在司法總長認可其會則之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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