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4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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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8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49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93、95 條 ( 26.07.02 ) |
士兵竊取該管營長之證章、符號、臂章、佩帶逃亡,以免沿途檢查,除構成其他犯罪外,並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五條之罪,其攜帶本人符號逃亡者,亦應論以同條之罪,但若僅將其本人服裝穿著逃亡者,祇應成立普通逃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