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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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8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49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93、95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士兵窃取该管营长之证章、符号、臂章、佩带逃亡,以免沿途检查,除构成其他犯罪外,并触犯陆海空军刑法第九十五条之罪,其携带本人符号逃亡者,亦应论以同条之罪,但若仅将其本人服装穿著逃亡者,祇应成立普通逃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