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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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3 頁 | |
以報紙登載司法官受賄,除有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七條情形外,應分別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或第三百二十八條處斷。至事後更正,因現行法律尚無免責之條文,自不影響於罪之成立,祗得視為同法第七十六條科刑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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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3 頁 | |
以報紙登載司法官受賄,除有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七條情形外,應分別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或第三百二十八條處斷。至事後更正,因現行法律尚無免責之條文,自不影響於罪之成立,祗得視為同法第七十六條科刑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