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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0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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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0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7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报纸登载司法官受贿,除有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情形外,应分别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或第三百二十八条处断。至事后更正,因现行法律尚无免责之条文,自不影响于罪之成立,祗得视为同法第七十六条科刑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