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3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0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0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7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3 页 | |
以报纸登载司法官受贿,除有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情形外,应分别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或第三百二十八条处断。至事后更正,因现行法律尚无免责之条文,自不影响于罪之成立,祗得视为同法第七十六条科刑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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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7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3 页 | |
以报纸登载司法官受贿,除有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情形外,应分别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或第三百二十八条处断。至事后更正,因现行法律尚无免责之条文,自不影响于罪之成立,祗得视为同法第七十六条科刑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