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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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3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62 頁 | |
民事訴訟法係根據三級三審制之原則制定,并無事物管轄之規定,故在新法施行後,法院組織法未施行前,就新法施行法第二條另定辦法以資救濟,核與新法所定各種程序不生影響,因之地方法院依據該辦法雖有第二審管轄權,其關於上訴及抗告程序仍應適用新法,至新法施行前依舊法所為之缺席判決,於新法施行後,仍得依舊法而為訴訟行為者,依新法施行法第七條既係限於聲明、窒礙,則其他訴訟行為因無明文規定,當然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