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71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8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3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61 頁 | |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4 條 ( 21.09.27 ) |
在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前,對於仲裁委員會之裁決聲明異議,向法院起訴而未經判決確定者,依國民政府本年第一號訓令,應認為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謂尚未解決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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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3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61 頁 | |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4 條 ( 21.09.27 ) |
在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前,對於仲裁委員會之裁決聲明異議,向法院起訴而未經判決確定者,依國民政府本年第一號訓令,應認為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謂尚未解決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