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5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 |
原呈所述情形 (李甲於民國二十五年向張乙借用銀洋一百元,曾將舖屋一棟押與張乙限定八年期滿後照原價取贖,李甲於縣城失陷即逃往後方,張乙亦逃避城外戚家寄住,刻因縣城收復,經李甲以法幣一百元向張乙取贖,張乙不允,以為現雖已滿八年惟在淪陷期內之六年未收絲毫利益,應予剔除,張乙則以自典押之日起已滿九年,應照契約取贖) ,究係抵押權設定契約,抑係典權設定契約應依契約內容定之,如係抵押權設定契約,李甲自得於八年期限屆滿後向張乙清償債務以消滅抵押權,如係典權設定契約,李甲亦得於八年期限屆滿後二年內向張乙回贖房屋。至張乙在淪陷期間內,對於該房屋縱未使用收益,亦不得在八年期限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