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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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5日 |
漢奸是否合於自首之要件,應分別依照漢奸自首條例或刑法第六十二條辦理,並須注意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既經軍政等機關派其混入敵偽組織者,除能證明確係反間諜工作,應依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前段不罰外,來文所述從事內線工作人員,苟其行為成立懲治漢奸條例上之犯罪,縱曾協助抗戰工作,依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亦祇得予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