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8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日籍戰犯於戰時充任宣撫班長,不構成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惟組織中華同義會,希圖撲滅我國抗戰力量,如其手段合於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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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日籍戰犯於戰時充任宣撫班長,不構成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惟組織中華同義會,希圖撲滅我國抗戰力量,如其手段合於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