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日籍戰犯於戰時充任宣撫班長,不構成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惟組織中華同義會,希圖撲滅我國抗戰力量,如其手段合於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