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82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5日 |
日籍戰犯於戰時充任宣撫班長,不構成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惟組織中華同義會,希圖撲滅我國抗戰力量,如其手段合於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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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5日 |
日籍戰犯於戰時充任宣撫班長,不構成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惟組織中華同義會,希圖撲滅我國抗戰力量,如其手段合於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處罰。